619、麻不翻(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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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上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保护既包括法律禁止行为人实施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也包括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处于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时,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饮酒本为情谊行为,参与饮酒人在清醒状态下对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量的多少有完全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但是,大量饮酒可能会导致饮酒者的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饮酒者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危险的境地。共同饮酒人作为饮酒活动的共同参与者,其共同饮酒行为是醉酒人产生危险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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