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四章 【法律的审判】(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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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被告人林卫国平赔偿受害人江湘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南省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就在这样的庭审下,一审判决下来。

不管是如何的亲疏远近,祈求原谅,将功赎过,最终判决的结果是——

有期徒刑四年!

这是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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