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章 老张去法院发请柬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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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无比上头。  

好在视频的下半段非常解压。  

审判长当庭怒斥。  

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同时下发。  

“居然是缓刑,这也太不合理了,这种人我支持死刑!”  

“连自己母亲都不要了,这还是人吗?”  

“世界之大什么人渣都有,up的这个视频让我想到了我的一个邻居,听说就是把母亲赶出了家门,导致他母亲一直在沿街乞讨。”  

“就该多送一些人渣到up面前,送一个少一个!”  

秦牧看着这些评论,有些哭笑不得。  

不知不觉中。  

论坛里的网友们给他取了个新的外号,叫做“人渣净化器”。  

甚至希望让他没事多溜达。  

净化一些“渣滓”。  

看得出来。  

这次蒋大平四人的行动,引起了众怒。  

了解了前因后果的人,都对他们这种行为嗤之以鼻。  

每个人都是父母生养长大的。  

孝敬父母本就是人之常情,基本责任。  

可蒋大平四人的做法…  

却是极为恶劣。  

而现实中,这种人并不少。  

但遭受惩罚的,却是屈指可数。  

大部分人…  

都不会往遗弃罪这方面联想。  

许多人印象中的遗弃罪,只是遗弃婴儿、幼儿之类的。  

实际上。  

遗弃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构成遗弃罪。  

“又学到了一点,up的视频干货很多啊,我邻居好像也没管他的父母,我打算给他转发一下这个视频。”  

“遗弃罪原来还能这么用,就是遗弃罪的判刑太轻了。”  

“不过好像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起诉遗弃罪,如果没有严重后果,是不是就不构成遗弃罪了?”  

“卧槽!大家快去学法专区看看,那里的人都快讨论疯了!”  

秦牧拿着手机,不断翻阅着粉丝的帖子。  

翻着翻着。  

突然看到了有人提醒,说是学法专区非常热闹。  

“学法专区?”  

他愣了一下。  

下意识的点开了学法专区。  

果不其然。  

看到了一条接着一条的帖子涌现出来。  

讨论热度都非常高。  

全是围绕本次的遗弃罪展开的。  

和其他两个板块的帖子不同。  

学法专区里的帖子,更多的是从学术角度讨论遗弃罪。  

“我刚翻阅了一下遗弃罪的法条,只有三类人被遗弃才能构成遗弃罪,如果老人有收入,便不构成遗弃罪,这也太不合理了。”  

“这法条就有毛病,我都被遗弃了,我就不能想方设法搞点收入吗?”  

“还需要构成情节严重,这特么就离谱,我代理过好几个被子女抛弃的老人的案子,居然没一个构成情节严重!”  

“各位大佬,我有个大胆的想法,若是身边有被子女抛弃的老人,可以教他们去沿街乞讨,拍照取证,分分钟满足情节严重!”  

看着这些网友们发表的帖子。  

秦牧嘴角抽了抽。  

这个专区…  

网友的专业程度,明显高出了其他区。  

大部分是刚入行的律师。  

还有许多人正在准备司法考试,打算以后当律师。  

而他们讨论的这些内容…  

有些他都没想到。  

比如说。  

遗弃罪的构成,必须要满足情节严重,情节一般的遗弃行为不构成遗弃罪。  

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司法解释里,将情节严重的行为分为五大类。  

一是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二是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三是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四是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  

五是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若不满足这五类,便不满足情节严重。  

冯翠花的案件…  

还是因为那次大病之后,导致身体受损,各项机能大幅度下滑,才构成了情节恶劣。  

不然的话…  

蒋大平四人,根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几乎无惩罚。  

而这些网友们…  

则建议那些被抛弃的老人们去乞讨半天,顺便拍照取证。  

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沿街乞讨,并未规定乞讨的时间、动机、原因等。  

只要存在该行为,便构成了情节严重。  

可以通过遗弃罪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网友…可真是人才。”  

看着看着。  

秦牧由衷感慨了一句。  

只是…  

为了补充证据,教当事人去沿街乞讨。  

他总感觉这种行为有什么大病。  

和找死没什么区别。  

次日。  

晋城。  

养老院。  

秦牧照常上班。  

准确的说,是照常摸鱼。  

这个月…  

他又因为右脚先迈入养老院,而获得了“优秀员工”称号。  

“秦牧,万副院长找你,让你有时间去他办公室一趟。”  

上午十点。  

护理部的主管领导找到了秦牧,委婉的通知了一句。  

院子里。  

秦牧放下了手机。  

从躺椅上站了起来,结束了摸鱼。  

径直前往副院长办公室。  

“小秦,来,坐,近期工作怎么样,忙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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