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章 你们这是包庇罪懂不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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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己方在未曾受到伤害之前…  

对对方动手,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属于预先防卫。  

在法律上,预先防卫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归类于防卫过当。  

比如说。  

张三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人手持着水果刀,朝着自己走来。  

向来奉行先下手为强的原则的张三果断出手。  

掏出了手枪,一枪干掉了这个人。  

且不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提前防卫,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  

此外。  

还有假想防卫。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规定,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即张三走在马路上。  

看到一个人长得凶神恶煞的,面目狰狞。  

怀疑他要对自己动手。  

当机立断。  

一枪干掉了对方。  

结果发现…  

对方只是天生长得凶,平时待人温和,本性善良。  

这就属于假想防卫,也属于防卫过当的一种。  

事实上。  

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历来存在争议。  

一直为人诟病。  

因为很多时候…  

己方面对歹徒,如果已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就丧事了反抗能力。  

而若未受到侵害,又不能对对方动手。  

然而。  

在很多时候,受到了不法侵害的普通人是无法保持冷静的。  

要反抗的时候,往往会做出过激举动。  

根本不会考虑到不法侵害是否在进行时。  

好在这个案子…  

属于明显符合这个要件。  

这四人上下其手,一直动手动脚,存在着明显的猥亵行为,侵害了人身财产自由权。  

不法侵害的确存在。  

“第三点,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秦牧接着开口,分析了起来:“而这个案子里,受伤的只有四人,都是不法侵害人。”  

这一点也尤为重要。  

是为了防止血债血偿的报复心理将事态扩大化。  

比如说。  

张三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四个人抢劫。  

其中三个人掏出了小刀。  

一个人在望风。  

结果张三掏出枪,“啪啪啪”,三枪干掉了抢劫犯。  

另外一人都给吓懵了。  

转身就跑。  

但向来奉行“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原则的张三根本没有犹豫,将第四人也给干掉了。  

后来想着一不做二不休。  

干脆找到了四人的家属,将四人全家老少,鸡犬牛羊全部给杀了。  

就连院子里的蟑螂都没放过。  

前三人的侵害,属于正在进行时。  

而第四人,以及四人的家属…  

则属于明显的报复心理作案。  

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第四点,正当防卫特指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个要件,限定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该行为的目的…  

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举个例子。  

张三在回家途中,看到了有人在猥亵一个女子。  

女子无力反抗。  

张三当时就怒了。  

呵斥了一声,掏出枪,将对方干掉。  

换成自己上。  

这种行为…  

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他虽然阻止了不法侵害,但目的却并非是为了制止行为,而是自己得益。  

并未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属于明显的黑吃黑。  

“第五点,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限度。”  

说到这里。  

秦牧皱了皱眉头。  

在这个婚闹的案子里…  

不法侵害的确在进行,前四条构成要件完全符合,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但第五点构成要件,却明确要求正当防卫不能超过限度。  

如果可以通过打伤不法侵害人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就不能打残不法侵害人。  

如果可以通过打残不法侵害人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就不能打死不法侵害人。  

而伴娘的行为…  

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正常限度。  

再加上案件的特殊性,属于婚闹现场,带有民俗性质。  

对方的不法侵害性,远没有那么直接恶劣。  

“但是…小兰一直让他们停手,可他们就是没停啊,我们也劝不动,小兰才拿出折叠刀防卫的…”  

新娘彭松月闻言,忍不住辩解了一句。  

当时的情景她全程目睹。  

还有很多闹婚的人都看到了。  

这一死三伤的四人…  

仅仅是闹婚的众人中最靠近的那批。  

还有不少上下其手的人,躲过了一劫。  

“另外三人仅仅是受伤,这个归类于正当防卫没问题,可以不用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秦牧点了点头,接着说道:“但那个死亡的人…则情况较为复杂。”  

一旦死亡…  

就涉及了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的问题。  

而防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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