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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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便可以将其入罪。  

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  

「王五的行为,给国家机关抹黑,影响了公务人员的正面形象,同样侵犯了法益·····.」  

来自柳州的三名律师慷慨陈词,一边总结证据,一边反驳秦牧。  

场面一时间僵持不下。  

「对面的实力有点强啊。」  

张玮半眯着眼,心中默默念道。  

这场局面并非是想象中的一面倒。  

对方也不是吃素的。  

虽然被秦牧扰乱了针脚,但很快就重新组织了辩护思路。  

发起了凌厉的反攻。  

而在旁听席。  

观战的金牌律师们听完了柳州几人的辩护后,都露出了喜色。  

「法益这个出发点不错,不知道秦牧会怎么应对。」  

「我记得柳州这几个律师,其中就有一个是专门研究法益理论的,研究的相当深刻,秦牧怕是要招架不住。」  

「啧啧啧,上次让他得到了677的高分,这次估计要被打回原形了。」  

「打回原形倒是不至于,但想要晋级第三轮估计就悬了。」  

众人低头私语。  

都认为秦牧不太可能赢下这把对局。  

毕竟柳州的这几个律师水平丝毫不逊色于他们,更是刑事辩护领域中的翘楚。  

秦牧想要像上一轮那样轻松获胜,基本不可能。  

他们刚讨论完,就看到被告人旁边的律师席上。  

秦牧主动迈步上前,幽幽开口:「对方公诉人说的的确不错,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但这句话的后面还有一句话。」  

略微停顿后。  

他扫视了一眼全场,又接着说道:「那就是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话音刚落。  

满座再次一惊。  

张玮咽了咽口水,瞬间反应了过来。  

仿佛明白了什么。  

旁听席的众律师们更是瞬间哑火,全都愣在当场。  

反应最大的莫过于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了。  

尤其是那名提出了法益突破口的律师,脸色直接沉了下来。  

与此同时。  

学法联盟论坛。  

随着秦牧这句话的出现,时刻关注着摹拟庭审的网友们再次沸腾了。  

「论坛里有没有大佬?能不能来给我解释一下,up刚才说的这句话啥意思?」  

「对面律师真的有几把刷子,我还以为尘埃落定了。」  

「说几不说把,文明你我他。」  

「我刚刚找度娘查了一下,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解释太杂了,谁能给我翻译翻译?」  

网友们都很激动,带着极强的求知欲疯狂发帖。  

对方律师已经解释了什么叫做法律作为入罪的依据。  

秦牧提出的这句话,却让不少人有些费解。  

这里面的每个词他们都明白。  

可连起来就显得有些晦涩难懂了。  

好在没过多久。  

论坛里就冒出了一个自称刑法学教授的人。  

开了个帖子,专门讲解秦牧所说的这句话。  

「要理解up这句话,就必须要先明白法律的本质,法律并非是非黑即白,而是一种平衡和折中的学问。」  

在帖子里。  

这个网友先是将前半句话解释了一遍。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讲的是用是否侵犯了法益来决定是否有罪。  

举个例子。  

张三持刀要杀李四,结果却被李四反杀。  

用法益的理论分析,那就是张三试图侵犯李四的生命权。  

结果却是李四技高一筹,将张三的生命权给剥夺了。  

对方试图危害李四的生命权,李四侵害了张三的生命权。  

生命权对生命权。  

两者是对等的。  

因此。  

从法益上来说,李四的行为是正当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再举个例子。  

张三尾随某女子,试图行不轨之事,该女子不断挣扎反抗。  

路过河边的时候。  

趁机将张三踹入河中,张三溺亡。  

在这个案子里。  

张三试图侵犯女子的身体自由权,该女子的反击侵犯了张三的生命权。  

身体自由权对生命权。  

明显是生命权高于身体自由权。  

两者权利不对等,法益上也不对等。  

因此。  

该女子的行为便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  

在该女子的行为却是日常生活中,普罗大众应对危机时的常见行为。  

并未违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大部分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选择将张三踹入水中,用以自保。  

在道德伦理上。  

世人都会觉得该女子的行为没有问题,就应该这么做。  

没有人会去谴责该女子。  

所以。  

该女子虽然危害了法益,造成了更大的损害,但行为却不能单纯的以防卫过当论处。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指的就是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酌情减轻,或者认定该女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再不济。  

也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起诉,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以缓刑论处。  

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平衡。  

如果按照机械的刑法来判定,该女子必然构成了犯罪。  

但该判决明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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