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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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摹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公诉席上。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朗声开口。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根据刑法。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毕竟······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应当予以打击。  

而在刑法中。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向·······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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