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六章 被骗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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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标准上。  

需要构成至少五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损失。  

要知道。  

根据国土资源法,水资源、土地资源这些都属于国家所有。  

私人可以占据和使用。  

但不具备所有权。  

水资源同样如此,未经批准允许,或者授权,不准私自开采。  

至于水资源为什么归属于矿产资源......  

这就和矿产资源法有关了。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指的是由于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呈固态、气态、液态的各种资源。  

总共分为四类。  

一是能源矿产,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等。  

二是金属矿产,比如金银铜铁锡等等。  

三是非金属矿产,比如金刚石、石墨、火山灰等等。  

四是水汽矿产,比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二氧化氢等等。  

因此。  

只要无证或者未经允许私自打挖水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都属于对矿产资源的非法侵害。  

除了水资源之外。  

还有采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氢等行为,同样属于非法采矿。  

没错。  

即便是收集空气,有时候也会构成犯罪!  

不过…  

对普通人而言,私自开挖水井,自己用水,并不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因为在这个罪的犯罪构成中......  

有个至关重要的两个条件,分别是故意,以及牟利目的。  

这名被告之所以构成了非法采矿罪,是在明知挖井犯法的情况下,故意非法采挖地下水,试图节缩开支,用以牟利。  

而在乡下。  

虽然许多村民们都在家里打了井,但那是为了自家使用便利。  

并未将水资源出售,或者用其他方式牟利,不构成犯罪。  

「又长见识了。」  

青岚看完了这个大佬帖子里的详细内容,一副恍然大悟的表情。  

这个帖子讲的十分详细。  

从出罪、入罪、量刑等角度,将非法采矿罪分析的清清楚楚。  

只要有一些法律基础的人......  

都能看明白。  

而在这个帖子的下方,瞬间涌现出了数百层楼。  

一楼:感谢楼主,楼主好人一生平安。  

二楼:长见识了,但我有个疑问,如果我是个种菜的,挖井用来灌溉,每天用一百吨水,这个会不会构成犯罪啊?  

三楼:这取决于浇水灌溉算不算是牟利行为,我个人觉得不算吧?看看四楼怎么说。  

四楼:这妥妥的牟利行为啊,我灌溉不就是为了赚钱吗?看看五楼怎么说。  

五楼:五楼现在很懵逼,六楼说几句吧。  

六楼:要我说,是不是牟利,得看谁打这个官司,要是让up来,对面的律师都要进去。  

七楼:我就是个律师,这应该不构成犯罪,因为它不符合犯罪成立的三阶层论。  

八楼:三阶层论我倒是听说过,貌似真不符合,那的确不会构成犯罪。  

九楼:三阶层论是啥?  

九楼:和你们在一个论坛我总感觉格格不入,同样是九年义务教育,为什么你们咚的这么多。  

十楼:我来科普一下,三阶层论指的是犯罪如果要构成,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符合性指的是实施了刑法中规定的采矿行为,违法性指的是违法了相十一楼:三阶层论我以前也学过,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十二楼:我特么还是没听懂。  

十三楼......  

青岚看着网友们留下的评论,同样有些懵逼。  

想了半天也没想明白。  

这个三阶层论她从未听秦牧说过。  

而且。  

光从定义上来看,她也没咋看明白。  

如果是乡下农民挖掘大量地下水,用来灌溉,行为上的确符合了非法采矿罪。  

违法性也满足,属于牟利行为。  

行为人如果是成年人的话,完全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她和大量网友一样。  

即便有理论,也没想通其中的逻辑。  

好在没过多久。  

第176楼中,有个网友热心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满足了,但有责性显然不满足,因为用井水灌溉古已有之,即便行为人执行了非法采矿的行为,他也不应当为该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说起来比较复杂。  

刑法罪名的确认,讲究责任对应,即谁做出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犯罪责任。  

但农民挖掘井水灌溉......  

明显是传统农业耕种的观念影响,错的并非是个人,且属于普遍现象。  

即便所有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其行为也是故意,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晋城。  

某中级法院。  

第一刑事审判庭。  

经过了漫长三个小时的持续控诉,公诉人终于将六百余人的犯罪事实控诉完毕。  

期间。  

公诉人唇干舌燥,连喝了好几瓶矿泉水。  

秦牧坐在证人席上。  

闲着无聊,心中默数了公诉人指控的这些罪名的数量。  

总计八十九个。  

「这些被告......对刑法研究的是真透澈。」  

秦牧嘴角抽了抽,忍不住感叹了一句。  

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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