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章 亲自上阵的被告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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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牧赶到之前。  

李卫国试图用「道理」说服他们,让他们把鱼给还回去。  

他们当然拒绝了。  

也因此引来了许多路人的围观,不少路人还拍摄了当时的视频。开庭之前。  

他们特地找到了那些围观群众,要到了这些视频。  

就是为了证明......  

李卫国是为了去放生,而不是在放生点换水的。  

只要能证明这一点......  

这些鱼就属于无主之物,他们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原告方,视频里的话,你曾经说过吗?」  

周全民看完了视频,审视的目光落在了李卫国身上。  

这份证据......  

可谓是峰回路转,可以侧面证明李卫国的行为是为了放生。  

案件的性质......  

也将发生改变。  

「我......我我·......这些话是我说的。」  

李卫国不敢当庭撒谎,有些结巴的说道:「但当时我只是为了让他们还鱼,才这么说的......  

其实。  

对方的反应,小秦早就料到了。  

在放生这个动机上......  

瞒是肯定瞒不住的。  

他需要做的,只需要将他当时的行为定性为换水。  

只要他死咬住这一点......  

后续的事情,就不用他管了。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在李卫国回答完周全民的问题后,秦牧立即站了出来:「按照《民法》和《物权法》,遗失物和遗弃物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  

「遗失物,指的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其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而遗弃物指的是人为遗弃的,主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其属于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采取先占先得的获取方法。」  

「但《民法》中特别规定了一点,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齐亮磊等人找出的证据......  

秦牧丝毫没有慌乱,继续引经据典。  

搬出了民法典中的法条,佐证己方主张:「此事的核心在于鱼是否是遗弃物,判定逻辑过于模糊,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失物来处理。」  

他话刚说完。  

被告席上的齐亮磊七人......  

下意识的眨了眨眼睛。  

对于秦牧的表述,他们没怎么听懂。  

但......  

他们却察言观色,看到了苗航的脸色变得有些难看。「苗.....苗律师,拿出这个证据都没用吗?」  

齐亮磊咽了咽口水,小声问了句。苗航叹了口气。  

摇了摇头。  

这个证据居......  

若是对一般律师,肯定是有用的,说不定能造成一定的麻烦。可对秦牧来说......  

根本不顶用。  

秦牧三下五除二,便将他们列举出的「放生证据」给化解了。  

的确。  

如果在遗弃物和遗失物之间存在过大的争议,《民法》上特别规定了应当向遗失物倾斜。  

即......  

将该物判定为遗失物,而非遗弃物!  

「没想到......秦牧不仅擅长刑法,对民法也这么熟悉。」  

他无奈摇了摇头。  

在举证和质证环节,基本不用抱什么希望了。  

齐亮磊七人给出的证据......  

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  

「第一轮就......这么结束了?」  

齐亮磊和张春花对视了一眼,都有些不甘。  

庭审的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到了最终的判决。  

这才第一回合......  

双方交锋没几轮,他们貌似就全面败下阵来了。  

最离谱的是......  

他们都不知道自己是咋输的。  

「咚」  

与此同时。  

周全民见双方都没有了新的证据列举,宣布庭审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  

「质证环节到此结束。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需围绕各自主张进行阐述。」  

话音未落。  

旁听席上的吃瓜群众们,都发出了哗然之声。  

「好家伙?这才十分钟不到啊,质证环节就结束了?」  

「刚才秦牧说的你们听懂了没?好像是说遗弃物和遗失物已经不重要了,法律判定它为遗失物?」  

「我总感觉哪里不对劲,放生的鱼归属权到底属于谁?」  

「我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离谱的案例,某人将一个手表当做垃圾扔入了垃圾桶,被流浪汉捡到了,结果反过来却状告这个流浪汉盗窃,最后法院判定这个表给捡垃圾的流浪汉。」  

不止是齐亮磊。  

旁听席上的吃瓜群众们也没太看懂刚才秦牧阐述的《民法》和《物权法》中的法条。在他们的认知里。  

扔了的东西就属于抛弃物,其所有权早就不属于原主所有。  

到秦牧这里,放生的鱼的归属权却又反过来了?  

同一时间。  

养老院。  

没去法院的老人们聚集在一起,聚精会神的看着直播。  

同样有些懵逼。  

先是对方拿出了一个「决定性」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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