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章 罪错专门学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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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  

多数家长会选择放弃,带着孩子转学。  

但.....  

这种做法,并不能抚平已经造成的创伤。  

那些被欺凌的孩子们.....  

可能这辈子都会存在心理阴影。  

而少部分家长则会选择铤而走险,罔顾法律,用自己的方式去「报仇」。  

这种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  

若是以暴制暴那社会上将再无秩序可言。  

暴力不加约束终将伤害到每个人。  

在现实中。  

就曾有过许多类似的情况。  

自己的孩子被同学打伤,对方家长态度嚣张,老师不管事,而家长却直接对对方孩子动手。  

这么做的后果......  

只能是把自己也送进去。  

「在这里,up想说的是,希望大家冷静下来,不要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行为。」  

秦牧面对着镜头,认真说道:「同样的,我们也不应当对这种行为姑息,该出手时,就应该出手。  

」随后。  

他将一条极为偏僻的司法解释讲述了一遍。  

这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正是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正属于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  

最后。  

经过核准,予以立案,开庭审判。  

而审理的法院也十分有魄力,做出了一个兼顾各方平衡的判决。  

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被判处了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她们而言。  

未来的几年,都将在监狱里度过。  

同时在监狱里,她们还需要完成固定的课业,跟上进度。  

出狱之后。  

她们的犯罪记录固然在案,但却会永久封存,不会告知任何人。  

只希望......  

她们能在监狱里好好改造,争取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在这个案子里,是因为构成了精神上的残损,属于法定上的一级残疾,加上传播广泛,造成的影响恶劣,虐待手段残忍,最终才能予以立案。」  

再接着。  

秦牧又看着镜头,开口说道:「但在平时,校园里的学生们遭遇到了非法欺凌,往往是不会这么严重的。」  

「在这个视频里,我会重点讲述一下,面对校园霸凌的时候,  

应该怎么做。」  

孙洛灵的案子。  

其实属于特例。  

精神上的残损,正好符合一级残疾的法定标准。  

但更多时候.....  

普通人在学校里所遇到的校园霸凌,都很轻微,不会严重到这种层次。  

不过虽然轻微,但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同样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遇到校园霸凌千万不要畏首畏尾,忍气吞声,你越是退让,别人越会以为你软弱可欺,你将永无宁日。」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开始讲述应对措施。  

校园内的欺凌......  

往往都是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那些越老实的人,越容易被欺负。  

而被欺负之后,担心自己告状之后被报复,往往都选择忍气吞声。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恃强凌弱,欺负弱小,是人的天性。  

在这些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遇到这种人......  

该先把事情告诉老师和父母,千万不要自己扛着。  

「第二,若是学校不处理或者无法处理的话,家长可以选择向教育局反馈。」  

教育局属于学校的直属上级。  

学校若是无作为,或者是放任这些「坏学生」为非作歹,教育局是可以依法出面,予以警告的。  

这个时候。  

学校必须要严肃处理,对这些「坏学生」采取针对措施。  

可以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予以教育惩戒。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若是构成了违法犯罪,必要时将扭送少管所,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当然。  

这些针对的......  

主要是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是送到特殊的管教学校,予以教育。  

也就是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学校。  

这种学校......  

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说过,但却是专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率频发而设立的学校。  

不同于少管所。  

少管所是用来处理已犯罪的未成年人。  

而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则是针对那些存在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正常学校无法教导的学生们。  

刑法上。  

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  

不良行为则包括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则包括触法行为和治安行为。  

在学校内对他人进行欺凌,造成了身体上的侵害,则属于触法行为。  

扰乱学校秩序,课堂上不听老师讲课,肆意胡闹,则属于治安行为。  

根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育矫治制度,只要存在这种行为的人都可以送到罪错未成年专门学校,进行教导和转正。  

其实。  

在最初的时候,专门学校也被称之为工读学校。  

「工读」二字意为半天劳动,半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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