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审与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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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情形。  

根据《大周律》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况是,应当重审案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或使原本认定的事实存疑的;  

二、原判决认定的犯案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主审官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为的;  

五、案件主审官员、参审官员,与案犯有仇怨、姻亲及其他应当回避情形,但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有违《大周律》的行为事实。  

当时出台此律法之时,刑部一时惊为天人,相比于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刑部觉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儿子李守一案,却没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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